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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6-09-12 00:00   工会

兰州商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兰州商学院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商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有关考评、工资、岗位聘用、津贴、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学校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四)维护学校稳定大局,避免激化矛盾;

(五)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教职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兰州商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在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必须由下述三方代表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

  (二)学校代表;

  (三)学校工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学校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教代会提出,并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学校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递补。

  教代会换届后,调解委员会会有较多的人员变动,一般应及时公告调整后的委员会名单。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每一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研究工作,处理大案、积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应予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教学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调解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的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首先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于准备受理的案件,调解委员会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而不能受理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必须获得调解委员会全会的确认,如果调解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应当受理,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安排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专案调解小组

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不少于三名调解委员任专案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根据需要,调解委员会主任还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对争议事项及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相关个人参加的调解会议。

(三)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合同、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小组组长(简单争议由调解人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必须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调解不成的,填写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小组组长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调解工作的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应当自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的回避

调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调解小组的成员也可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的回避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调解委员会全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程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商学院教代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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