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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17-07-06 08:33  

                             兰财大党发〔2016〕127号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16年12月8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章)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兰州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学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和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是学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学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组织享有要求公开学校信息、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按照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来开展。

第四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在公开信息前,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校办公室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学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等。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全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学校信息不得收费。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干部人事任免,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学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档案馆要依法对全校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

(二)校报、校园广播、电视等校内外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

(三)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工作简报等材料;

(四)学校教(职)代会、团(学)代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等会议信息;

(五)学校相关部门和场馆设立的信息索取点、资料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信息;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是学校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网址为http://www.lzufe.edu.cn。学校在学校主页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为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新闻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学校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将汇编成册的学校规章制度、年鉴,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继续推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兰州财经大学学生手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兰州财经大学教工手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甘肃省教育厅或者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

属于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信息公开”专栏中。

属于学校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在部门主页上,并向学校办公室提供索引清单,由学校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索引链接。

属于几个方面业务交叉工作的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初次受理该申请的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受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分别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给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处、工会负责同志和教工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9月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被举报、被处理的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聘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监察处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学校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事学校活动所产生的学校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兰商院发〔201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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